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播放 1次      发布日期:2025-11-03       来源:创始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个规定叫“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众所周知,一般情况下,女方在照顾老人和孩子方面,付出的,要比男方多,但是因为没有出去工作,没有固定收入,价值经常被忽视。不如男方,有工资,看的见,摸得着。但是真换一下位置,男方一般也不行,可能做一顿像样的饭都无法实现,所以法律这样规定,就是对于家庭妇女的价值认可。

但是女方在行使权利的时候需要满足一些条件,第一、需要有证据证明确实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如果你也没有管孩子,也没有管老人,那就不行。第二、女方需要向法院提出明确的请求,有的人不懂,就说要多分财产,这可不行,多分财产与经济补偿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你必须在诉讼请求上有一项,请求男方给予经济补偿多少多少元,如果你不提出,法院不能主动适用。第三、必须离婚时提出,很好理解,如果你不离婚,因为你们的财产还混同呢,他的就是你的,你的就是他的,也没法执行,也不能从总的财产中先扣,而是共同财产分完,用他的个人财产给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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