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播放 1次 发布日期:2025-11-03 来源:创始人
农村房屋买卖,情况比较复杂,大多发生在90年代中后期到2000年初,我国法律是禁止宅基地买卖的,买卖房屋必然涉及到房屋下面的地,所以房屋买卖也是禁止的,但是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本村村民之间买卖,买方在本村没有别的宅基地,或者外村人购买后,户口迁到本村了,这种情况,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流转,合同有效。如果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法院就认定合同无效,其实,合同无效,已经被社会普遍接受了,只是合同无效后怎么处理,涉及到损失赔偿的问题,因为购买房屋以后,大部分都已经翻建了。实践中,法院是要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公司评估宅基地,值多少钱,地上物,值多少钱,因为地上物是买方投资的,所以要赔偿买方。而宅基地价值,也叫区位补偿价,区位补偿,意思是说,如果拆迁,国家根据这块地所处的位置不同,给的补偿也是不同的。在打官司过程中,评估公司给出的评估结果,通常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比如顺义区一套300平米的宅院,区位补偿价评估四十万。如果要真赔四十万,卖方的代价是很低的,实践中,法院也有办法,给这个评估价乘以三,就得出一百二十万。因买卖合同无效,是双方的过错导致的,一般三七开,卖方承担七成的责任,买方承担三成的责任,一百二十万的百分之七十,就是八十多万。所以地钱,卖方要赔偿买方八十多万。法院觉得这个数额相对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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