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播放 1次 发布日期:2025-11-03 来源:创始人
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将房屋对外出售给第三人,那么男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在2012年以前,法院一般是征询女方的意见,女方说我同意,法院就认定为合同有效,女方说,我不同意,那法院就认定为合同无效,因无权处分需要经权利人追认。但是当时就出现什么问题呢?夫妻双方把房子卖了,签订买卖合同后,发现房价涨了,卖亏了,他们发现一个漏洞,就是在签合同的时候,男方签的,女方没有签字,中介给男方一份《配偶同意出售证明书》,让女方签字后再给拿过来。他跟妻子一商量,就说女方不同意,这样就合同无效,就能达到房屋不卖的目的,还能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既然无效了,合同里面约定的一方违约要承担20%的违约金,也无效,不用给。
2012年最高法院就出台规定,说这种情况要认为合同有效。但是也可能存在男方与女方,确实感情出现了问题,男方背着女方将房屋对外出售的问题,那如果合同有效,第三人取得房屋,就侵害到了女方的权益。这就引入了一个善意取得制度,就是第三人能否取得房屋,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就是签订合同时是善意的,第二,支付合理的对价,第三需要过户。第一个善意实践中不是很好判断,反正都说自己是善意的,法院一般就看过户时,女方是否向第三人提出了异议,如果没有,他也付了款,过了户,那就保护第三人,女方只能起诉男方分割房款。如果还没有过户,或者不是合理对价,那合同也有效,合同有效,但是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法院又不支持,有效的好处就是,他可以依据有效的合同,要求男方承担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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