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解析一起拆迁安置期房房屋买卖纠纷
播放 139次 发布日期:2019-06-28 来源:未知
2013年7月,李某金将位于射洪县某小区的四套拆迁安置期房分别售与胥某英、段某、胥某、赵某芬,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整体拆迁安置方案的调整和开发商经营困难无法按约定时间及标的交付房屋,导致四购房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作出解除《房屋转让合同》、返还购房款、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和违约金的判决后, 胥某英、段某、胥某、赵某芬均不服原审判决,向遂宁中院提出上诉,要求增加购房损失。
经开庭审理后,靳双权律师助理发现被上诉人李某金系吸毒人员,除另行安置的期房外,无给付能力,可能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此外,还了解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有买卖房屋的诚意和变更合同履行方式的意思表示,但由于安置期房产权转移困难,而进退两难。为此,律师助理廖某英遂多次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等部门调查核实,确定安置期房移转的可能性。
在充分了解到安置期房可以依法办理转让情况后,廖某英将案件情况向领导汇报后,将办案重心确定在调解工作上,力求通过调解结案,保稳定、促和谐。
通过律师及法官助理廖某英的不懈努力,在与案件当事人反复沟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之后,功夫不负有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调解书。
为了彻底平息矛盾,使交易落地落实,律师助理廖某英再赴射洪,在射洪县棚户区改造相关问题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局、税务局、住建局、案件当事人、房屋开发商等人一起座谈协商,使土地出让金给付、税费负担、安置手续转移登记等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为调解书的最终顺利落实,扫清了障碍。
2019年5月27日,段某松(胥某英之子)作为本案上诉人的共同代表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向该案件办案靳律师和律师助理赠送了书法作品,对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的情怀表示真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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