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合同能否确认房屋买卖关系
播放 75次 发布日期:2019-06-28 来源:未知
霍某、王某2系夫妻关系,王某1、李某系夫妻关系,霍某系王某1、李某的儿媳,王某2系王某1、李某的儿子。403号房子系王某1、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登记在王某1名下,建筑面积57.8平方米。2009年5月,霍某及王某2将其原有房子以80万元出售。2010年6月,霍某及王某2搬入王某1、李某的房子寓居。
2010年12月18日,王某1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王某2、霍某两人的房款人民币现金叁拾伍万圆整。收款人王某1”2011年元月4日,王某1再次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王某2、霍某俩人交来房款现金伍拾万圆整”。后霍某对涉案房子进行了装饰,2011年4月10日及2011年5月9日分两次付出装饰款17760元。
原告诉称,我与王某2系夫妻关系。王某1、李某系王某2的爸爸妈妈。我与王某2于1998年购买房子一套,2009年5月,为改进住房条件,将该房以80万元出售。2010年6月,咱们全家搬至王某1、李某403室共同寓居。同年10月,我与王某1达到口头协议,王某1同意以8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转让给霍某配偶,约好王某1在我购房款付清当月处理房子产权过户手续。
同月,王某1全家搬出该房子。后我经过银行转账和现金付出的方式将85万元购房款付出给王某1,王某1为我出具购房款收条。我全家于2011年4月对该房子进行了装饰,并一直寓居至今。期间,我多次要求王某1处理过户手续,但王某1以种种借口不予处理。王某1、李某的行为现已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诉至法院,恳求判令王某1、李某帮忙霍某处理403室房子的产权过户手续;诉讼费由王某1、李某承担。
被告辩称,霍某所述无现实及法令依据。2009年5月,霍某与王某2为改进寓居条件,将他们在丰台的房子卖掉后一直在外面租房寓居。2010年6月,王某2提出房东要收房,他们无地寓居,要求搬到咱们这里,并承诺9月买房后就搬走。考虑到霍某及王某2买房是大事,需求有充分挑选时机,且爱子心切,就允许王某2及霍某回来同住。
但霍某及王某2搬回来不久就经常吵架,严重影响了咱们的正常日子,我要求他们搬出,未果,故提出咱们搬出,但条件是霍某及王某2将售房所得款压在我这里,以免房款灭失。故霍某及王某2将85万元交给我,包含售房所得款80万元及我外出租房的费用5万元。我从未与霍某达到过生意房子的口头协议,两边也没有生意房子的书面协议,且诉争房子系夫妻共同财产,我也无权处分该房子。
法院判决,王某1、李某帮忙霍某及王某2处理403号房子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产权人变更为霍某及王某2,王某2亦负有帮忙义务。
律师观念:
靳双权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选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选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选用书面形式。” 规则霍某提出与王某1、李某就涉案房子的生意曾达到口头协议,并出示相应的“房款”收据和录音证据加以佐证。王某1、李某承认收到了85万元,但建议是为霍某与王某2保管售房款。
王某1曾为霍某出具两张收据,上面载明“收到王某2霍某两人的房款”,从收据的字面含义了解,此处提到的“房款”并不能证明是王某1保管霍某与王某2的售房款,结合王某1、李某搬离诉争房子以及霍某关于房子进行装饰并实际寓居的现实。王某1、李某建议为霍某、王某2保管售房款的说法不能成立。所以即使没有签订房子生意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也是能够承认房子生意合同成立的。
上一篇:借名买房房子到底属于谁
下一篇:房产律师解析一起拆迁安置期房房屋买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