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房子究竟该归谁
播放 131次 发布日期:2019-05-16 来源:未知
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有真正归于自己的房子才算有家,因而很多人不吝拼命赚钱,乃至贷款也要买到归于自己的房子,特别是好地段的房子,都是紧俏货,“一房二卖”的现象层出不穷。下面请说房网律师介绍下,一房二卖,谁才是房子的新主人。
今日靳律师为咱们解惑:一房二卖,房子的产权归于谁?
案例:通往2009年12月5日,王某与顾某签定房子买卖合同,约好王某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顾某名下的一套房子。
在签定合同时,王某付出了2万元购房定金。合同签定后,截至2009年12月7日,王某向顾某付出购房款100万元。
但是,2010年1月11日,顾某又与程某签定了房子买卖合同,约好将该套房以180万元卖给程某。
合同签定当日,程某向顾某付出购房款165万元,并处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王某得知此过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持续履行其与顾某签定的购房合同;
恳求法院确认顾某与程某签定的购房合同无效;
顾某付出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及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终究断定顾某付出王某违约金15万元,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信任不少小伙伴要疑惑了:分明是王某签定购房合同在前,为什么最后房子归了程某?
很多人以为签定了购房合同就满有把握了,这个案例通知咱们:未必!
因而,不要仅凭所谓的“日子常识”来推测法院断定,不懂法律法规可是要吃亏的哟!
律师解惑:上述案例是“一房二卖”最常见的情形。
在本案中,王某与顾某、程某与顾某先后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均系双方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两份合同均合法有效。
我国遵循的是不动产挂号准则,王某与顾某在签定房子买卖合同之后,因没有及时处理产权搬运挂号,所购的房子未发生物权变动,而在此期间,房顾主某又与程某签定购房合同,并处理了产权搬运挂号,因而此房子已归程某一切。
此刻,房子已不再归顾某一切,所以无论在法律上仍是在客观事实上,王某与顾某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都无法持续履行,即便他们签定合同在前,但王某能以顾某违约为由建议损害赔偿、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有小伙伴可能会持续诘问:假如程某未处理产权过户,房子归谁?
靳双权律师为你揭晓答案:假如程某未处理过户,房子一切权仍归出卖人顾某一切。此刻,系根据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处于平等地位,没有位序,前买受人王某及后买受人程某均可随时向出卖人恳求履行合同,谁先取得挂号请求权,谁就优先。
律师建议:1、买受人应当在房子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好处理房子产权过户的条件和时间,并在约好的条件成果时及时督促出卖人处理过户手续。
2、在一房二卖乃至一房数卖的情况下,确定能够持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的顺序为:已处理一切权搬运挂号手续的→已实践占有的→合同履行程度较深的(需要综合考虑实践付款金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处理了网签、合同建立的先后等要素)。
因而,买受人在发现出卖人有一房多卖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过户手续或者完成实践占有,以便优先于其他买受人持续履行合同。
3、假如一方买受人能够证明出卖人与另一方买受人签定合同时存在歹意串通、故意使签定在先的买卖合同陷于履行不能的境地,则能够歹意串通为由建议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出卖人持续履行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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