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二手房合同纠纷怎么办

播放 103次      发布日期:2019-05-10       来源:未知



  王某在上世纪80年代在北京市东城区给垂暮的父母购置了三间小平房,1989年王某与卖方赵某签定了《房子买卖协议》,约好:赵某将其共有房子中归于自己的三间出售给王某,总价款为12000元,协议签定当日王某便将一万元支交给了赵某,赵某当天把房子及钥匙都交交给了王某,当时两边约好剩余2000元待过户拿到房产证当日再支付。

  两边到房子管理局过户时了解到,由于赵某所出卖的房子和赵某哥哥的房子登记在一个房产证上,赵某的哥哥将自己的房子翻建成二层,没有相应的批准手续,归于违建。据此房子管理局回绝给王某过户。

  王某觉得,不过户也不影响寓居,也没有和赵某解除合同。到了2012年卖方赵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回收三间房子,王某反诉赵某同意解除《房子买卖协议》,到要求赵某按商场价予以补偿。庭审中王某申请对房子的商场价值进行了评价。房子评价后的商场价值为200多万。东城法院在通过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定,解除两边所签定《房子买卖协议》,但未给王某补偿。王某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委托靳双权律师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过近半年的审理,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松律师的定见,作出(2013)高民申字第711号裁定书:“一、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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