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出钱买的房,最后未必归你,没准还得打官司
播放 96次 发布日期:2019-03-25 来源:未知
人,就是容易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总有朋友留言说都是“钱”惹的祸,但是谁又能真正离开钱呢?
我们总按照自己的想法走,但是你以为的就是对的吗?
房产证上写的是妹妹的名字,她说《物权法》规定了,房屋的产权证登记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她是房子的所有人。
真的就如同妹妹说的一般吗?
好心出资买房的哥哥又被摆到哪里去了呢?
【案情简介】
有这么一张三口,张某军、妹妹张某丽和母亲。
父亲早年去世,张某军海外留学毕业后在香港工作,收入不错,还取得了香港永久居留权。
北京只有母亲和妹妹两人,为了改善她们的居住条件,张某军决定在北京买套房。
当时张某军已取得了香港永久居留权,又不在北京,无法亲自办理购房事宜,于是以妹妹张某丽的名义买房,直接将10万元房款打到了张某丽的账户上。
1999年,张某丽从开发商手中购买了位于朝阳区的305号房,因为张某丽是购买人,所以房子登记在张某丽名下。
2008年,母亲去世,丧事办完后兄妹俩商量如何处理305号房。
张某丽认可房子虽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张某军买的,实际产权人是张某军。
而张某军也念在张某丽照顾母亲多年,一直住在这套房里,如果把房子收回来于心不忍。
于是双方订立协议,约定305号房归张某军所有,张某丽有权一直居住。
2017年,张某军家里出了变故,经济状况恶化,想把305号房变卖,但张某丽坚决不同意,最终大家不欢而散。
2018年3月,当张某军再次提出卖房时,张某丽直接告诉张某军,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张某军当时的出资是借款。
至于2008年签订的协议,与《物权法》相悖,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的产权证登记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自己是在不了解法律的情况下签订的,属于重大误解。
而且张某军在北京没有购房资格,也过不了户。
听张某丽这么说,张某军心里也慌慌的,他心想:“我没在北京缴过社保,没有在北京买房的资格,还真不知道能不能过户呀。”
后来经人介绍,张某军找到靳双权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专业分析】
靳双权律师听了张某军的叙述,看了相关的材料之后分析:
张某军与张某丽之间存在一个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张某军以张某丽的名义购买了305号房,房子虽登记在张某丽名下,但张某军才是房子的产权人。
现在张某丽拒绝配合办理过户,张某军可以把张某丽告到法院,要求她配合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因为张某丽否认存在借名买房,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规则,张某军需要证明合同关系存在。
305号的购房款由张某军支付,张某军直接转款到张某丽账户,张某丽取钱交给开发商,这方面有银行转款、取款凭证予以证明。
当时张某丽没有购买305号房的经济能力。
张某军与张某丽2008年签订的协议上,也能佐证购房款由张某军支付,协议上张某丽也认可房子属于张某军所有。
所以整体而言,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证明张某军与张某丽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人性难测!你出钱买的房,最后未必归你,没准还得打官司!
至于张某丽主张双方的约定与《物权法》相悖,以为张某军出钱房子就是张某军的,所以才签订协议。
靳律师指出:因为是借名买房,所以房子只能登记在出名人名下,但房子登记在张某丽名下不影响张某军出资购买305号房屋、张某军是实际产权人这一客观事实。
张某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说自己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而签订协议的理由站不住脚。
这时,张某军提出疑问:“靳双权律师,那我能直接告上法院,说自己才是房子的房主吗?”
靳律师是这么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规定,借名买房纠纷,应以合同纠纷立案,若直接主张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不予支持。
张某军又说:“那我的香港户籍,有在北京买房的资格吗?”
人性难测!你出钱买的房,最后未必归你,没准还得打官司!
靳律师指出,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不完全受限购政策约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张某军作为港籍人可以在北京购买一套住房。
张某军想到当时和妹妹的协议,于是说:“协议上约定张某丽有权居住305号,她能否以此阻碍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靳律师指出,协议约定张某军同意张某丽有权居住房子,恰恰说明张某军才是房子的产权人。
通过借名买房合同之诉,主张的是房子的产权,张某丽无法以享有居住权阻碍房子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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