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怎么分割
播放 138次 发布日期:2019-03-25 来源:未知
不管是出于“试婚”还是其他目的,不置可否现今社会中的非婚同居现象已普遍存在。但,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不承认同居关系,其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由于,同居暴露了恋爱双方的诸多缺点,因而不欢而散的不在少数。从而引发了今日要加以探讨的问题“同居期间购买房产怎么分割?”。
同居期间购买怎么分割?首先要区别不同的情形:
一、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即在此情形下,双方应参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房产,属于在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的,按照共同共有进行处分。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进行等额分割。
二、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我国实行婚姻登记法定主义,只有办结登记的婚姻才能得到法律保障,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视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10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但该司法解释只提到了按照一般共有原则处理,而一般共有原则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并没有提及。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3条明确了“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名义上的夫妻不被视为家庭关系,所以在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购置的房产,按照按份共有原则进行分割。
那么,对于按份共有的房产如何进行分割呢?
《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即,若共有双方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分割;没有协议约定的,则根据双方的出资额确定分割比例;不能确定出资额的,则进行等额分割。
三、未办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在此情形下,按照按份共有原则对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进行分割。但应注意的是,我国房屋产权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同居期间登记一方名下的,视为个人所有,另一方有出资的,则有权要求退还出资额以及相应的房屋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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