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不得上市交易及其他被安置家庭成员不同意卖房,能否构成出
播放 100次 发布日期:2018-05-29 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2014年2月14日原毛某某、被告邱某某签订动迁房买卖《定金合同》、约原告以1,60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预购被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桥路某号房屋,建筑面积97.25平方米,原告当场支付定金50,000元,并约定双方在2014年3月30日前签订《动迁房转让合同》。但在双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被告向原告明确表示系争房屋为动迁房,三年内不能买卖,而且是家庭共同财产,家庭其他成员反对卖房,当时签订合同是受中介误导,现不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意返还定金,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毁约,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房屋买卖成约定金100000元。
法院现点: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定金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合意,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被告拒绝按约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动迁房不得上市交易、其他家庭成员不同意卖房等理由均不能构成其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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