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被一房二卖,购买方如何主张赔偿

播放 62次      发布日期:2018-05-29       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原告黄某、被告魏某某双方在2007年12月31日签订《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将系争房屋以42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同日,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300,000元房款。之后,被告将系争房屋交给原告居住。由于系争房屋属于动迁房,须待产权证办出满五年后才能过户,故当时协商过户时再支付尾款120,0000元。之后,被告分别于2000年、2011年及2012年共收到原告支付的房款共80,000元。之后原告得知系争房屋已经在案外人名下。原告与案外人达成调解,并于2014年6月30日数系争屋,并诉请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买卖协议,由被告返还购房款38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赔偿原告损失300,000元。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购房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倍守。原告作为买受人,已支付380,000元房款,并实际入住系争房屋,应配合过户。现由于系争房屋已经几经转卖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继续履行过户义务已不分。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及荜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准许。被告在明知已将系争房屋出售并交付原告、同时已收取原告大部分购房款的情形下,又将系争房屋出售于他人,并几经转手给案外人,以致原告与案外人发生争执,被告“一房两卖”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应承担相应责任。案外人购入系争房屋的价款为1,000,000元,与2007年原告原告购入该房屋时的价款420,000元差价远超过300,000元,现原告仅主张300,0000元的经济损失,经查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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