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限购政策变化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的,是否属于不可抗

播放 59次      发布日期:2018-05-22       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2016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买卖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宝山区蕴川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原告当日支付了定金2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双方约定在协议后的35日内签订示范文本的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是在此期间,上海市出台新的限购政策,原告因不符合连续缴纳社保满五年的购房条件而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原告原是符合三年内缴满社保两年的购房资格的要求,但新政出台后,原告就不符合购房资格了。

  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及支付利息。

  法院观点: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在支付了定金20,000元之后,双方根据约定在35日内签订示范文本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在上述期间内,上海市出台了新的限购政策,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可证明其不符合新政策中关于购房人须连续缴纳社保满五年的购房条件,即其被列为限购对象。上述客观事实的发生对原、被告双方而言,属于不可预测、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根据合同法规定,原告在不可抗力的法定事由发生后后,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同时不应追究买卖双方的责任。据此,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项、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解除原告陈某与被告盛某某就宝山区蕴川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告盛某某返还原告陈某定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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