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限贷政策变化,购买方无法足额申请贷款,货款不足现金补足条款是

播放 156次      发布日期:2018-05-22       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2016年2月28日,徐某(出售方、甲方)与石某、杨某某(承购方、乙方、一信公司(居间方、丙方)签订《居间协议(买卖)》,约定:乙方委托丙方作为中介方承购甲方坐落于上海市阅行区万源路某弄某号某室、地下2层车位某室之房屋。甲、乙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2,60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含已付定金)。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向贷款银行申请3,590,000元货款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

  协议还约定如乙方的贷款申请未获通过或者通过的贷款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乙方应在甲、乙双方共同赴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前将其补足。

  后买卖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6年3月24日,上海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更加严格地规定了取得购房资格、房屋贷款首付款比例等要求,致使石某、杨某某无法获得充足的货款,也筹措不到大笔资金,合同履行不能。故石某、杨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三方签订的《居间协议(买卖)》及《补充协议》:且徐某双倍返还石某、杨某定金400,000。

  一审法院判决三方签订的《居间协议(买卖))以及石某、杨某与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2016年7月25日解除;徐某返还石某、杨某定金150,000元。

  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对该调控政策何时出台以及具体内容,石某、杨某某在同年2月28日签订居间协议及补充协议时均不可预测。虽然协议约定如石某、杨某某的货款申请未获通过或者通过的货款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石某、杨某某应在办理产权过户前将其补足,但新政后贷款成数大幅减少加之系争房屋本身总价较高,客观上造成了履行的障碍,普通购房通常无法自筹如此大笔钱款。故当事人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石某、杨某某并无恶意违约行为。

  二审法院赞同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同时认为,2016年3月25日,上海市出台实施“沪九条”新政,而双方当事人及一信公司在此之前签订《居间协议(买卖)》时均不知晓。“沪九条”新政内容对本案所涉的《居间协议(买卖)履行造成影响。特别是对石某、杨某某防言,足以造成其履行不能。一审法院根据该客观情况,并结合石某、杨某某不存在恶意违约的事实,认定徐某与石某、杨某某最终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系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并无不当。故一审法院根据该客观情况,并结合石某、杨某某不存在恶意违约的事实,认定徐某与石某、杨某某最终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系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并无不当。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一篇:因限购政策变化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的,是否属于不可抗
下一篇:一房二卖如何处理 怎么处理一房二卖

站内搜索

播放排行榜

最新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