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限购政策变化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的,是否属于情势变
播放 72次 发布日期:2018-05-22 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范某于2013年1月1日向税务部门交纳了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税。
2013年3月31日,广州市政府公布(广州国五条实施意见》,该意见规定: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交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2013年4月24日,陈某某与范某签订了《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后发现范某不符合《广州国五条实施意见》规定的购房条件,造成其无法履行合同。
2013年8月2日,范某、陈某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同意退件后另行协商。后范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陈某某返还范某所支付的款项。
法院观点:2013年3月31日,广州市政府公布布《广州国五条实施意见》注明“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交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范某x3年1月1日向税务部门交纳了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税,存在补交个人所得税行为。按《广州国五条实施意见》的规定,其不符合在本市购买住房的条件。但范某补交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发生在广州市政府公布《广州国五条实施意见》之前,表明范某不是为了规避《广州国五条实施意见》的规定才补交个人所得税。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不是双方当事人违约所致,而是由于情势变更所致。况且在知道范某不符合限购政策后,陈某某与范某又签订了新的协议,约定退件后另行协商,故范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不履行购买房屋这一主要义务的行为。因此二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陈某某返还范某所支付的房款正确。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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