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买房 离婚时如何分割

播放 84次      发布日期:2018-05-13       来源:未知



  儿子儿媳奉子成婚,公公婆婆全款买了一套婚房给他们居住,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然而,小两口刚刚领证3个月,又因家庭纠纷准备“闪离”。那么,儿媳有权分割婚房吗?4月13日,记者从温宿县人民法院了解事情的经过。

  【案情】周某薇和张某凯均在阿克苏地区温宿县生活,两人于2014年6月相识恋爱,2015年12月奉子成婚。张某凯的父母知道后,表示支持,并在2016年3月出资购买了一套婚房,房屋登记在周某薇、张某凯名下。

  随后,周某薇和张某凯领取结婚证。但3个月后,小两口就打算“闪离”,原来周某薇和张某凯因家庭事务发生纠纷,周某薇一气之下回了娘家,二人开始了分居。同年9月29日,周某薇生下一女。其间,小两口的矛盾升级,多次协商离婚。

  今年3月,周某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凯的婚姻关系,女儿由她抚养,张某凯每月支付抚养费,同时要求分割婚房:“婚房是结婚前他爸妈买的,登记的是我们俩的名字,应当进行分割。”

  双方对婚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了分歧。

  张某凯说:“房子是婚前我爸妈买的,而且一次性付清了房款。当时之所以写上周某薇的名字,是因为她非要加名字才肯结婚,我爸妈想着孩子都有了,才同意写上周某薇的名字。我们婚后只在一起生活了100多天,跟房子没关系。”

  【裁判】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婚房归张某凯所有,张某凯支付周某薇3万元补偿款。

  【释法】主审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虽然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但周某薇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凯父母出资是赠与她和张某凯双方的。

  法官解释,周某薇和张某凯结婚时间较短,张某凯父母赠与房屋,是以周某薇和张某凯双方的婚姻状态继续为前提条件的,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因此周某薇不应当分得该房产。但考虑到周某薇经济情况和还需抚养女儿,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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