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碰到“一房两卖”,你要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播放 181次      发布日期:2018-03-11       来源:未知



  生活中很多人都遇到过这样的事,在房屋交易中,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与办理产权登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一些唯利是图的房产商或者房主就一房两卖,甚至是一房多卖,将房屋出售给出价最高的购房者,损害了其他购房者的利益。对此,法律是严格禁止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一房两卖时,如何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

  法律对于不动产的权属变动采取的是以登记为准。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买卖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即通常所说的过户登记手续。这时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发生变动时具有公示性质的登记,公示的目的在于向他人展示,标的物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而若没有公示,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此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在一房两卖后,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的评判标准就是谁进行了过户登记,也就是谁登记归谁。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觉得我拿到或者我占有着某件东西,这件东西就是自己的,但是事实不一定是这样,像大宗物件如房屋汽车等必须要履行登记手续,这样才能向别人表明这件东西是自己的。

  具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 如果房屋出卖人为第二个买受人办理了过户登记,第二买受人依登记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此时,第一买受人无法依据合同得到房屋的所有权,其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出卖人要求损害赔偿。

  2.如果房屋出卖人为第一个买受人办理了过户登记,又与第二买受人成立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并把房屋交给第二买受人,此时第一买受人可以向第二买受人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返还房屋,因为第一买受人已经通过登记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第二买受人无权占有,但是第二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

  3.房屋出卖人没有向第一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又与第二买受人就同一房屋成立买卖,此时,买受人中谁先进行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谁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而没有进行房屋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

  避免一房两卖,要知道什么是预告登记制度。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办理产权过户之前,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如果购房者办理了房屋买卖的预告登记,房产商或者房主再擅自处分房产,将其出售给其他购房者,是无效的。办理预告登记的购房者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屋的产权。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也就是说,购房者在办理了房屋买卖预告登记后,应当于能够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否则的话,预告登记失效。房产商或者房主再将房屋转卖给他人并为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无权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要求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是每一个家庭的大事,必须慎之又慎。各种各样的情况也许都会发生在自己的身边,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谁能拿起法律武器,谁就是最终的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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