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非本人意愿 他人替签合同无效

播放 201次      发布日期:2018-03-11       来源:未知



  2017年5月,消费者高先生投诉称,其父母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他的名义于2017年3月27日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购买商品房一套,并支付了预付款20万元。消费者高先生于2017年3月29日向开发商明确表态拒绝追认,要求返还预付款20万元遭到拒绝。

  【调解结果】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其母亲吴女士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一份“效力待定”的合同,由于高先生拒绝追认,导致该《认购书》对高先生不发生效力。

  接到投诉后,调解人员向经营者核实消费者高先生的投诉内容。经营者表示关于《认购书》中的买受人签名确有其工作人员的操作瑕疵。弄清事情的原委后,调解人员耐心地做好与经营者的沟通工作,向经营者宣传新《消法》《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并就经营者在合同管理与销售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经调解,经营者退还预付款,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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