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专业律师评析限购新政出台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如何解除

播放 154次      发布日期:2018-01-25       来源:未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王某菲诉称:2014年4月27日,在x房产公司的居间服务下,我与马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我将X号房屋出卖给马某。若马某逾期履行约定义务超过15日构成根本违约,我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马某应按照房屋总价款的20%向我承担违约责任。鉴于马某至今仍未按照约定付款,我已于2014年11月16日向她发出《解除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诉讼请求:1、我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4年11月20日解除;2、我与马某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4年11月16日解除;3、解除我与马某、x房产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4、马某支付违约金114.2万元。

  被告辩称

  马某辩称:我与王某菲签订合同之前一直居住在新加坡的女儿家,2014年4月10日才回北京。因我年纪较大,想换一个楼层较低的房屋,经x房产公司居间与王某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4年5月1日我从朋友处得知因我名下已有两套房屋,所以不具备购房资格,便于5月8日告知x房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且特意到王某菲家中告知情况,但她不认可,还于5月20日通过x房产公司向我主张违约金54万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不是我的过错,所以我只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王某菲其他诉讼请求。另,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如判我违约,应酌情降低标准。

  X担保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解除《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其他诉讼请求与我公司无关。

  三、审理查明

  2014年4月26日,王某菲(甲方)与马某(乙方)、x房产公司(丙方)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三方约定:甲乙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如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违约,则甲方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上述协议签订当日,马某向王某菲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

  次日,王某菲(出卖人)与马某(买受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买受人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的,逾期超过15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同时,王某菲(甲方)与马某(乙方)、x房产公司(丙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履行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按日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履超过15日的,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乙方应支付该房屋总价款的20%给甲方,乙方向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

  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当日,买卖双方、居间人又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居间行为完成。

  2014年10月7日,马某称因其名下已有两套房产,不具备再购买房屋的资格,故与王某菲协商解除合同的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后,马某未按照约定向王某菲支付购房款。x房产公司未向马某收取居间服务费,担保公司亦未向马某收取保障服务费。2014年11月16日,王某菲通过快递方式向马某发出《解除通知》,要求解除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文件,11月20日马某已签收。

  四、法院判决

  1、王某菲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王某菲与马某、X房产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4年11月20日解除。

  2、解除王某菲与马某、X担保公司签订的《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

  3、马某给付王某菲违约金50万元。

  五、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

  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王某菲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与x房产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买卖定金协议书》、《居间服务合同》、与担保公司签订的《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均系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

  由于马某名下已有两套房屋,在此情况下无法继续购买房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某菲未就此与其达成协议,而马某既未采取措施使自己具备购房资格并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王某菲根据合同约定以马某违约为由于2014年11月16日发出解除合同的函件,马某收到该函件时合同解除,故应确认王某菲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4年11月20日解除。

  马某作为本市的市民,且接受过高等教育,其应当知道房屋新政的相关内容。在做出购买房屋的重大决定之前亦应详细咨询,故其以不知道限购政策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马某应承担未如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马某的过错程度及王某菲的预期利益、实际损失综合考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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