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的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逾期履行的房产过户案件
播放 87次 发布日期:2018-01-15 来源:未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28日,周某购买李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1801号房屋房屋,并在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房产公司”)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如合同履行期间,出现需延长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间的情况时,双方应当另行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因李某的原因导致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周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周某原因致使未能完成房屋产权转移的,李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于周某原因导致合同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完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按照如下方式解决:双方于2015年2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延期执行至2015年6月30日,如延期仍未履行完毕,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无须征得他方的同意……双方协商同意,因周某原因要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自2015年4月30日起开始办理该合同所有流程及手续。
2015年5月11日李某就房屋出售事宜办理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并将办理完毕事宜告知房产公司。
2015年5月18日房产公司为周某进行购房资质审核,6月1日因房产公司并未按照二套住房申请导致审核未通过,该日房产公司按照二套住房重新提交审核并于2015年6月15日审核通过。
2015年6月22日,双方进行网签及银行贷款面签。
2015年6月27日,房产公司预约双方于2015年7月3日缴税;2015年7月1日,李某书面通知解除合同,载明因周某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至2016年6月30日为止仍未履行完毕,根据约定李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现正式通知周某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之后,周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二、法院审理
2015年3、4月份,未正常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4月30日至6月30日的时间不可能办理完毕所有手续。
网签的条件是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及资质审核通过。
三、法院判决
1、周某与李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2、李某在收到剩余部分购房款后立即配合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周某名下;
3、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最好的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最好的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
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
李某与周某于2016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李某上诉称周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拖延时间构成违约,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段时间的占用系因周某自身过错所致,故李某据此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2、双方约定《房屋买卖合同》自2015年4月30日开始正式履行并于2015年6月30日履行完毕,约定交易周期较短,双方应诚信、及时履行各自义务以减少交易所需时间,勉力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交易。
李某于2015年5月11日即办理完毕央产房交易许可,却于2015年5月30日才告知房产公司办理完毕事宜,虽并未违反约定,却亦与诚信、及时履约义务有所不符;房产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为周某进行购房资格核验,因房产公司原因导致资质审核最终于6月15日通过,购房资格核验所占用的交易时间对涉诉房屋后续交易流程确有影响,但占用交易时间并非周某原因所致,亦不足以据此认定所占用交易时间直接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履行完毕。因此,周某与李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均无明显违约行为,涉诉房屋买卖合同未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履行完毕并非周某原因所致,李某主张周某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买卖合同未能按时履行完毕并无事实依据,故李某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3、对于涉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房屋未于2015年6月30日履行完毕并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周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涉诉房屋亦不存在抵押、查封等继续履行的障碍,同时,涉诉房屋于2015年3月31日已经向周某交付使用,周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考虑到合同履行情况、房屋交付事实以及房屋交易市场安全稳定等因素,应依法支持周某关于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
《房屋买卖合同》中,李某的合同目的是为出售涉诉房屋获取购房款,周某的合同目的是为了购买涉诉房屋以获取所有权,合同约定交易期间系为督促并约束双方诚信、及时履行合同以实现双方交易目的,但是,房屋交易市场本身存在波动和风险,房屋交易周期的拉长并非双方恶意违约所致,双方均应对风险有所预期并善意、诚信履行合同。
综上,周某与李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且李某在收到剩余部分购房款后立即配合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周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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