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私自卖掉拆迁补偿房,母亲追讨,房屋买卖无效

播放 186次      发布日期:2017-12-19       来源:未知



  米先生与姐姐一家三口和母亲一直共同居住。

  2009年9月,县城进行城市改造,米老太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协议,获得该县某小区的三套楼房,三套楼房当时均未办理房产证。

  2011年9月,米先生私下将其中一套拆迁得到的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郭先生。

  郭先生交齐房款后入住,郭先生找到米先生要求其协助办理产权证时,才得知拆迁协议上登记的拆迁人为米老太,必须由米老太出面才能办理。

  此时,米老太也才得知房屋被儿子卖了。为此,米老太将儿子和郭先生一起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郭先生腾退房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郭先生无权取得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米先生卖给郭先生的房屋,所有权属于米老太,米先生擅自出售,属于无权处分。合同签订后,米先生既未取得案涉房屋的处分权,无权处分的行为也未得到米老太的追认,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郭先生虽然属于善意的买受人,也支付了合理的房屋转让价款,但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在米先生无权处分的前提下,郭先生无法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郭先生应当腾退案涉房屋。

  若房屋办理了过户,米老太可要求米先生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如果当初郭先生成功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则善意取得了案涉房屋,米老太就无权要求郭先生腾退房屋。此时,合法权利被侵害的米老太就可以要求儿子米先生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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