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不等人产权人 处分权未必属于出资人
播放 81次 发布日期:2017-12-19 来源:未知
王某出售李某的物业。王某提供购房的付款记录,宣称该物业是其全额出资的物业,以李某名义落名,自己拥有房屋处分权。
王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王某未取得产权人李某的公证委托书,于是买卖双方在合同里约定:“如产权人不同意出售该物业给买家,违约责任由王某承担。”,买方因需办理按揭,需王某提供公证委托书或产权人李某对合同追认,并协助买方办理贷款手续,但王某迟迟未能提供李某授权的公证委托书。
李某亦不认同王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要求解除原合同,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买方刘某将王某告上法庭。
分析:
案件中王某虽为物业出资人,但根据《物权法》处分权应按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案例中王某未能提供产权人的公证委托,且未得到产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无权处分。
在此提醒大家,如遇代理人卖房,切记要代理人出示公证委托书方可交易,并且查验委托内容有哪些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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