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房过户给了少妻,孙子能拿老人的遗嘱夺回房产吗

播放 79次      发布日期:2017-09-07       来源:未知



  为人子女,最希望的,恐怕就是父母亲能有人相伴,度过一个快乐的晚年。可是,当子女和父亲的再婚妻子因为房子而发生纠纷,又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场景吧?生活中,当再婚协议遇到财产继承,那其中的纠葛可就真是说不完、道不尽。

  今天啊,乐乐就和您聊一件发生的这样的一件事儿

  事 情 回 放

  老张早年丧偶,自己又当爹又当娘,含辛茹苦地将一双儿女养大。现如今,子女在外工作,自己一人住在房子里。

  后来,老张认识了30岁的小赵,两人情投意合,准备结婚。结婚前他们签订了《再婚协议》,《再婚协议》中约定:老张将自己老屋赠与小赵,并进行了公证,两人也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

  老屋过户后,他们欢欢喜喜地结了婚。去年,老张因心脏病突发而去世。关于房子,这就起了争执。

  原来啊,老张再婚前,还曾经立过一份遗嘱,遗嘱中写了:将老屋交由孙子继承。

  因此呢,老张儿子认为:应该以遗嘱在先,该房应归我儿子(老张孙子)所有。

  小赵自然不乐意了:我自己和老张之间的《再婚协议》已生效、老屋已过户,我反对老张儿子所说的。

  问题来了:

  乐乐小讲堂

  老张立的“遗嘱”真的叫“遗嘱”吗?

  这里的“遗嘱”,其实是法律上所说的“遗赠”。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法定继承人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大家注意看,其中没有“孙子女”一项,所以老张一开始立下的,是“遗赠”。

  老张的“遗赠”有效吗?

  《继承法》的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老张的遗赠,属于“将遗嘱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且老张立遗赠时是有行为能力的,遗赠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老张立遗赠时对房屋具有处分权,且遗赠的形式和内容都合法,遗赠是有效的。

  老张的妻子小赵能以《再婚协议》生效、老屋已经过户登记为由,主张自己对老屋拥有所有权吗?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十四条又有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由于老屋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所以发生了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所以老屋的所有权人目前是小赵。

  老张的儿子/孙子可以以遗赠为依据,要求小赵返回房屋所有权吗?

  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才会发生。

  老张虽有遗赠在先,可在他生前签订再婚协议时,已通过赠与的方式,将老屋赠给了小赵。使遗赠中所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前已经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之后,老屋的所有权就已经转移至小赵,老张去世时老屋已经属于小赵,而不再是老张。遗赠中关于老屋的部分已经视为被撤销。

  故事虽然在这里已经结束了,但生活中关于房子的继承的那些纠纷却还在上演着。乐乐想要提醒大家,虽然房子很重要,财产很重要,但亲情更重要。趁着父母还健在,多回家看看,陪陪爸妈,就是对他们最好的孝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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