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将个人房产赠与对方,在变更登记之前能否撤销
播放 117次 发布日期:2017-07-24 来源:未知
在人的一生中难免会发生离婚现象。现在的人对面离婚并不恐惧,最恐惧的则是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在离婚案件中,有这么一类财产纠纷,夫妻在婚前或婚内将一方个人所有房产以协议方式约定共同共有的,但房屋登记的权利人没有进行相应的变更,在离婚时一方要求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方要求撤销赠予,对此法律的观点是什么,谁的主张才是法律认同的。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发生房产纠纷咋办,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应如何处理?
第一种观点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这种行为不是《合同法》规定的赠与行为,而是夫妻双方之间依据《婚姻法》进行的财产所有制约定,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第二种观点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该条司法解释允许对于夫妻之间对房产赠与的撤销。
存在这种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个人房产约定共同共有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律师观点:夫妻之间的赠与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照法律进行撤销。
本文争议涉及夫妻赠与房产约定的效力、房产权利的转让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其相关法律依据包括:
一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规定为夫妻在此期间对包括赠与房产在内的财产进行约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夫妻约定的财产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
二是《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亦属于不动产权属变动,应依照登记生效原则,确认房产转让的效力。不能以婚姻财产为由将赠与房产转让的效力置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之外。
三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规定为夫妻在赠与房产过户前对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提供了依据。
即使《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但夫妻互赠的财产属于财产关系,不涉及身份关系的变化,故不排除适用《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意见:婚姻关系中的赠与房产,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调整这些关系,借名买房十分危险 切勿借名购房,应当适用《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明确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作为调整夫妻赠与房产任意撤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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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将自己财产赠与另一方,闪婚闪离房产惹纠纷 女方没出钱为啥分一半房产,该婚前财产协议本质上是财产赠与协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财产赠与合同未经过公证,也不存在不得撤销赠与的其他法定情形的,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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