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基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房产赠与,不能适用任意撤销权

播放 187次      发布日期:2017-07-24       来源:未知



  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个人房产同另一方共同共有,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赠与房屋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基于解除婚姻关系的赠与协议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不适用任意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案情概述】

  夏某与沈某原系夫妻。沈某拥有婚前房产一处。2003年,夏某与沈某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沈某名下的婚前房产归夏某所有。

  登记离婚后,沈某没有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夏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父母名义买房会有什么样的风险。沈某辩称,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其目前经济困难,且该房屋已于2001年设定抵押担保,决定撤销该房屋的赠与表示。

  最终,法院判决沈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答疑解惑】

  《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撤销,二手房交易,房产中介惯用的4个促成手段,买房人应提前注意。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签订的,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条款等均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

  因此,上诉人基于离婚事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处分给被上诉人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借名买房的法律效力如何,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上诉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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