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风险大切记借名买房

播放 122次      发布日期:2019-07-12       来源:未知



  近年来,由于限购,很多人为了能购买到房子,想出了借名买房这一方法。据报道,因借名买房导致的诉讼纠纷数量不断增加,那么在借名买房过程中会出现哪些危险呢?下面请小编给我们讲解下。

  借名买房是指房子的实际出资购买人借用他人的名义买房,并以他人名义挂号房子所有权的行为。其中实际出资购房的一方被称为借名人,出借名义的一方被称为出名人。

  借名人或因为规避限购、限贷政策,或为享用特定的购房优惠条件,或为了隐匿产业、逃避债务而决定选用借名的方式购买房子。

  借名买房看似一种可以规避法令约束的变通做法,可以获取眼前利益,实际上暗藏着许多意想不到的危险。

  1989年12月,徐某向广州市处理住宅困难办公室(以下简称解困办)购买了一套房子(以下简称涉案房子)。1996年,房子挂号在徐某名下。

  陈某系徐某的女婿。1990年期间,徐某向陈某出具《购房付款证明书》,内容为:徐某于1989年12月购买涉案房子,所付的钱全部由女婿陈某所付,日后产权运用说明如下:(一)徐某共收女婿陈某人民币55138元正,包括房子价格款,余下部分由徐某收取;(二)由付款日起,涉案房子的运用权交由女婿陈某,徐某自己及其子女无权过问;(三)徐某自己容许,收到涉案房子产权证书后,再到公证处处理产权移交转名等手续;(四)往后涉案房子产权归徐某女婿陈某具有。以上条文,徐某签名后生效,往后房子工作徐某如有反悔,造成一切结果由徐某全部担任。《购房付款证明书》加盖徐某的私章。

  陈某持有产权人为徐某的房产证、房子室内(土建)移交签证书、解困房交付运用通知书、房子室内(水电设备)移交签证书、解困房子结算通知书、收款收据,且涉案房子自1990年开始由陈某交给其哥哥陈某生一家寓居运用,陈某生逝世后由陈某生的儿子陈某明一家在寓居运用。

  2013年4月12日,徐某逝世。2014年6月27日,徐某的第一顺位承继人梁某生、梁某女、梁某有在法院的掌管下,达成调解协议,梁某有、梁某女抛弃对涉案房子的承继,涉案房子由梁某生承继所有,法院依据三人的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后梁某生依据《民事调解书》处理了涉案房子的产权挂号,产权挂号人为梁某生。

  梁某生持涉案房子房产证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某明一家迁出涉案房子。一起,陈某也诉至法院,要求梁某生、梁某女、梁某有帮忙其处理涉案房子的房产证。

  经审查后,法院确定:依据《购房付款证明书》,陈某与徐某就涉案房子的房款支付、产权转让等方面存在一致的约定,则双方发生债务债务法令关系,陈某可建议债务。由于涉案房子的性质为政府统建的解困住宅,依据《广东省乡镇解困房建造办理规定》(1994年10月1日实施,现已失效),解困房是政府为处理乡镇低收入住宅困难户的住宅而建造的住宅。购买的解困房,自获得房子所有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租借、典当或赠与。确需转让的,由市、县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按已运用年限折价收购。依据上述规定,政府关于解困房的购房者有严格的资格约束,并对解困房的配售实行严格规范办理,意图在于保证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可以享用到保障性住宅的社会福利,如不具备保障性住宅申购主体资格的人购买和获得保障性住宅,构成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陈某并不具备购买解困房的条件,且涉案房子交付运用后一直由陈某的哥哥陈某生一家寓居运用,该事实现已违背了涉案房子作为解困房的性质,故陈某与徐某之间的《购房付款证明》因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无效的合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令作用,陈某现要求徐某的法定第一顺位承继人帮忙其处理房子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并在梁某生诉陈某明腾退房子一案中,判决支持了梁某生的诉讼请求。

  关于借名买房问题就为我们介绍到这里,希望上文你的介绍能帮助到我们,如有疑问,请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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