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损毁的情况下,如何确认所有权

播放 116次      发布日期:2019-07-11       来源:未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朱某诉称,朱某父亲朱某某于解放前建造了北京市大兴区x镇x号房屋。院内有北房三间、东房三间、西房三间共九间房屋。朱某有两个哥哥一个姐姐,现在均已去世。被告刘某系朱某大哥朱某1的妻子。1955年由朱某爸爸主持分家,约定将东房三间分给朱某大哥、西房三间分给朱某二哥,北房三间归朱某所有。朱某于1957年外出参加工作常年未在老宅居住,属于朱某的三间北房被被告刘某非法占为己有。现在原告因年老体弱想翻建老宅后回老家安居,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2、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状所提及的x号院与原告提交的照片院落不一致,照片中显示的院落是x镇x巷5号(以下简称该院落)。朱某某系原告父亲,被告刘某于1954年嫁给爱人朱某1(原告长兄),出嫁至该院落时就在此院落居住,1955年朱某某并未主持分家。原告朱某在15、16岁时,和二哥朱某2一起让朱某某带走参加工作,该院落一直由被告刘某及爱人朱某1居住生活,且该院落落户登记在被告爱人朱某1名下,朱某1去世后该院落落户登记在被告刘某名下至今。该院落只有北房三间,并没有东房、西房三间。在大兴区政府占地拆迁的大环境下原告时隔几十年后索要上述房屋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原告朱某有两个哥哥一个姐姐,被告刘某是原告朱某大哥朱某1的妻子。涉案房屋现在位置为北京市大兴区x巷5号,且经法院现场勘查涉案房屋北房三间已坍塌损毁,并没有东房、西房。原告朱某为城镇居民。

  被告刘某提交证据一x村村民联名证明一份,证明x巷5号院北正房3间系被告刘某所有;证据二居民户口本,证明x巷5号的户主及常住人口均系被告刘某。原告朱某质证意见:证据一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证人名单应该有身份证复印件,并且证人应该出庭接受法庭质询;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户口登记并不能证明房屋的所有权。

  除上述证据外,法院依据原告朱某申请,向北京市大兴区x村委会主任xx1、村民xx2了解了相关情况,形成了联系笔录,原告朱某对于两份联系笔录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xx1和xx2所述的不是事实;被告刘某对于两份联系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于法院去房屋现场所拍摄的照片3张,原告朱某对于现场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刘某对于现场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解决的是当事人对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权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涉案房屋现均已坍塌损毁,不具备所有权确认条件。另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朱某在本案要求确认北京市大兴区x号院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并且在我国“房地一体原则”下,农村房屋系依附于宅基地之上,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农村房屋,该房屋占用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对于涉案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必然要涉及到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而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受法律限制的,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本案中朱某为城镇居民已不是大兴区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该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亦不具备取得涉案的农村房屋的资格。

  综上所述,朱某要求确认北京市大兴区x号院内北房三间归其所有,请求判令刘某立即将该房屋返还朱某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上一篇:开发商逾期未办房产证,能否要求退房
下一篇:房屋买卖纠纷适用于合同法吗

站内搜索

播放排行榜

最新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