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者能否以未能办理按揭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播放 159次      发布日期:2019-06-27       来源:未知



  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一份房子生意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处楼盘房产,约好在付完首付款后,剩下房款采纳按揭付款方法。之后,银行以徐某名下已有多套按揭房子回绝为徐某处理按揭借款。徐某遂要求免除房子生意合同,开发公司回绝。

  【不合】

  对于徐某能否以未能按揭为由免除合同拿回首付款,存在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能够免除合同并拿回首付款,理由是徐某未能按揭合同不能持续实行,能够免除合同。

  第二种定见以为,未能按揭不是免除合同的正当理由。理由是:按揭未能到位是徐某个人因素导致的。

  第三种定见以为,应该依据两边签定的商品房生意合同是否有约好处理不了按揭有无其他补偿措施来看能否免除合同。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首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生意合同约好,买受人以担保借款方法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缔结商品房担保借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生意合同不能持续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恳求免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两边的事由未能缔结商品房担保借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生意合同不能持续实行的,当事人能够恳求免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许定金返还买受人。

  由此,若商品房担保借款合同不能缔结,导致商品房生意不能持续实行,购房者能够恳求免除商品房生意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利息或定金。依据上述规定,作为房子生意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开发商依据市场的状况来选择是否免除合同。在商品房生意合同缔结后,出现房子担保借款无法处理这一不行归责于两边当事人的客观妨碍,导致合同难以持续实行,此时若持续保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是将借款未获批阅的职责加诸于买方,可能对买方发生显失公正的结果。买受人本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按揭借款,但房子生意当事人就此约好了替代性实行方法,并不影响合同持续实行的,买受人则无权免除房子生意合同。

  本案中,银行以为徐某名下有多处借款房子为由回绝给徐某处理按揭借款,是银行出于徐某征信考虑不给徐某处理,未能缔结借款合同不行归责于买房人和开发商任何一方。徐某有权要求免除合同,返还定金。但如果徐某与开发商签定的合同有补充约好不能处理借款能够用其他方法弥补,不影响合同持续实行的话,则徐某不能免除合同。

  综上,应该依据两边签定的商品房生意合同是否有约好处理不了按揭有无其他补偿措施来看能否免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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