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解析一起房屋腾退案件
播放 119次 发布日期:2019-06-12 来源:未知
2017年3月19日,被执行人李某华因资金周转向原告黄某云借款人民币250万元,约定月利率2%,后被执行人无力偿还,经法院判决由李某华偿还原告黄某云人民币250万元及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某华位于宁远县城泠江东路45号的五层商住用房,经两次拍卖,均已流拍。最终申请执行人黄某云申请以第二次网络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人民币406.8万元接受以物抵债。法院曾多次下达腾房通知,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
执行现场是一处已长期停业的宾馆,因房间内存放有空调、电视、床、床品等大量物品,清理难度较大。因此,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驻法院纪检组的监督下,执行干警对房间内物品逐一登记造册后,由专业人员对房屋进行了腾空。经过五个多小时的紧张工作,腾退工作顺利完成。
此次执行行动,彰显了法院决胜执行难的信心和决心,通过采取强制腾退执行措施,有力震慑了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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