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 结果被判无效

播放 189次      发布日期:2017-06-05       来源:未知



  余先生和张先生是好朋友,2009年5月,余先生得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经济适用房,想购买一套,可是不符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于是余先生找本地朋友张先生商量,并口头约定,他借张先生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房子由自己实际占有。随后,余先生便以张先生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的是张先生的名字。

  2011年9月,张先生以该房屋的产权证作抵押向银行贷款20万元,借给其弟做生意。贷款到期后,张先生无力偿还,银行遂要求变卖实现抵押权。余先生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的房屋抵押行为无效。

  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余先生以被告张先生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判定被告张先生的房屋抵押行为有效,并责令被告张先生返还原告余先生购房款及其它损失计40万元。

  律师观点原告余先生以被告张先生名义购房之所以被法院认定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是根据《民法通则》58条的规定,凡以合法行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为无效民事行为。本案中,余先生无购房资格,实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理应认定为无效,张先生虽无实际出资购房,但他具备购房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所以被告张先生实际取得房屋产权,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抵押房屋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已支付的房款,属于被告张先生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告余先生的购房款。








上一篇: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效力
下一篇:借妹妹的名义买房,有风险吗

站内搜索

播放排行榜

最新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