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二手房纠纷怎么办
播放 146次 发布日期:2019-05-28 来源:未知
从2004年下半年开端,跟着一系列相关方针的出台,银行对于个人住房借款的方针开端作出了一系列的调整。其间首要包括对购买2套以上住房借款的限制、单价7000元以上高价房借款额度的调整、各大银行收紧个人房贷的发放,以及2005年1月实施新的房贷利息等内容。
现在,经过借款付出首要房款是大多数购房人的首选付款方法,可假如购房者不能经过银行审查,本身没有才能付出房款,根据生意合同的约好又必须在必定期限内付出房款的话,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违约,最终不得不承当违约责任。当然,这其间也不乏部分根据中介公司口头许诺必定办出借款而决定购房的
2004年8月,洪先生经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子,总价86万元。但因为其本身现已有2套房子的抵押借款,所以洪先生担心自己不能再贷到款。但中介公司许诺跟银行很熟,办出借款绝对没有问题,于是洪先生就与上家签订了生意合同,并开端处理借款申请。
但是没想到的是,多家银行都没有同意借款。为了付款,洪先生不得不将自己另一套房子匆忙出售。因为现已延期付款一个多月,他不仅向上家赔偿了将近2万元的违约金,并且所出售的房屋因为过于匆忙,也比市场价低了很多。但因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中介公司的许诺,所以无法向中介公司索赔。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借款合同与房屋生意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除非在生意合同中约好未能成功,借款能够成为终止合同且不必承当违约责任的条件。不然,一旦未能取得借款,根据生意合同付款方法的约好,购房者就必须以其他方法付出房款,不然就构成了违约。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购房者应当充分考虑到本身的付出才能和银行信贷才能,假如中介公司许诺借款的,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许诺或许作为付款担保人。
期房限转之后的期房生意
在“期房限转”方针出台之前,经过预售合同权益转让的方法处理的房产生意占据了二手房交易市场适当的份额,而跟着“期房限转”方针开端实施以及随后而来的一段市场冷淡期,很快又兴起了期房转让的现象,详细的操作方法就是在产权过户的问题上做文章。
此类二手房交易呈现的胶葛,原因在于售房人遭到经济利益的驱使,甘愿选择违约按照合同约好承当违约责任,却不乐意持续履行合同,更有甚者,直接转售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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