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房断供 财物两失还赔钱
播放 145次 发布日期:2019-05-24 来源:未知
近来,法院判定一原因购房者借款买房后断供,开发商代其实行担保责任垫支借款还款后起诉购房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2011年6月29日,原告某房产开发公司为出卖人,被告潘某某为买受人,两边签定一份《商品房(住所)买卖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南宁华侨投资区某小区的商品房,总房款为239341元。合同约好:签定合同当天交纳首付款144341元,余款95000元由被告向银行借款。合同附件约好:买受人不及时支付银行借款而导致出卖人承当担保责任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实行担保责任之日起15日内,还清出卖人所有已付金钱,并从出卖人实践实行担保责任之日起按出卖人付款数额,以每日万分之四核算出卖人丢失,买受人超越15天不还清出卖人金钱和丢失的,出卖人有权以所售商品房抵债或从头出售商品房。”被告于合同签定当日交纳购房首付款144341元。后因被告逾期不归还银行借款,2016年4月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判定确认某房产开发公司对潘某某在该判定书的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5月16日某房产开发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支付实行款共计122343.21元。
此后,某房产开发公司将潘某某告上法庭,要求:1.免除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商品房(住所)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因承当担保责任垫支的金钱122343.21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偿丢失1908.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潘某某构成违约,原告某房产开发公司依法能够免除合同,被告潘某某应当将垫支款款返还给原告,且被告应从原告实践实行担保责任之日起按原告付款数额,以每日万分之四核算原告丢失。潘某某到头来房子没了,交的购房首付要首先抵扣原告为其垫支的借款实行款及利息,还要补偿原告的经济丢失。
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购房要慎重,借款非儿戏,一旦违约将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到头来财物两空,还或许被列入失期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因小失大。
上一篇:宅基地引发的拆迁引纠纷怎么处理
下一篇:如何防止一房多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