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过程中,选房时被索要巨额转让金怎么办
播放 195次 发布日期:2019-05-23 来源:未知
2011年,市民李女士一朋友向她引荐一套某单位员工住宅金水河畔,她和原房主协议,先交20万元购房费用,以及2万元转让金,就能以该单位员工的名义买到该小区住房。从2011年到2018年,李女士累计交了60多万元购房款,“原房主”转让购房名额后,从未联络过她。
今年5月18日,金水河畔小区总算迎来选房,但让李女士没想到的是,“原房主”也来到选房现场,要求李女士再转60万元才可以“更名”。“最初签的转让协议上,写明‘一次性付清转让费’,现在他又向我要60万元转让费,不然不合作房子产权更名,这显着不合理。”李女士说。
市民徐先生也有相似的购房阅历。2013年,他打算在临沂北城新区购买一套住房,当时他看了广州路与汤河路周边商品房和上述单位自建房(金水河畔),考虑到单位员工寓居用房物业管理、小区环境、业主素质等方面更好一些,就以“借名买房”的方法,以8.5万元转让金,签定协议购买该自建房小区的购房名额。但是等选房时,“原房主”向徐先生又索要30万元转让金,不然不合作更名。
李女士和徐先生的购房阅历并非个例,据记者开始了解,该单位小区自建房从建造之初到现在,有200多位“借名购房”者因“原房主”索要更多转让金、反悔不转等原因,无法更名购房。
为何反悔?周边楼盘房价上涨好几倍
为何“原房主”纷纷反悔?实际上,这和该小区所在的方位、学区,以及北城新区一向攀升的房价不无关系。
相关材料显现,金水河畔小区占地150余亩,含12栋高层、4栋小高层(多层)。项目坐落广州路以北,汤河路以东,温凉河以西,成都路以南,邻临沂市第三十五中学,临沂西郊试验小学,区位优势显着。
而另据了解,金水河畔小区于2011年左右向员工筹款,2015年全面开工建造,开始均价约3600元/平方米。但现在,北城新区房价早已今非昔比,乃至翻了好几倍。某二手房网站显现,与金水河畔小区一路之隔的一家楼盘,120平方米高层毛坯房(带配房)价格为185万元,折合15000多元/平方米。
日前,山东电视台农科频道曾对这件事做了报导。报导中称,2011年临沂市税务局干部员工集资建造金水河畔小区,早年间因迟迟没有开工,有部分员工开始转让购房目标。但现在房价大涨,原转让者追要高额的转让金。
实际上,该小区的转让金在最近几年一向增加。据一位“借名购房”者透露,2011年交三四万元就能转,2013年到了七八万元,2016年到了20万元,2017年增加到30万元。“现在这儿一套280多平的房子,转让金要到了100万元。”
不少“借名购房”市民表明,最初签定转让协议后,本认为能顺畅买下房子,因而没再考虑其他小区,“早知道这样,自己不如最初在房价低时买其他小区……”多位购房者坦言,自己因而错过了在低房价时购买其他小区的机会,“我们这些年陆续交了五六十万购房款,他们现在反悔,让我们丢失太大了。”
【律师说法】
购房目标转让协议合法有用,但无法直接承认房子归属权
针对该小区购房出现的纠纷,靳双权律师表明,“借名买房”问题在近两年比较常见。被借名者单位自建住房,其本人并未购买,而是其所享有的购房资格以必定的转让金让给借名者,并且签定相关协议,这种相似于购房目标转让协议书实质上是一种“借名买房”协议。
关于两边签定的相似购房目标转让协议书的法律效能,一方面由于其系两边实在意思的表明,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好履行各自的义务。另一方面被借名者实际处分的是根据自己能够购买单位自建房的特殊身份所享有的权力,这种处分自己权力的行为属于私权力的范畴,片面上并没有危害第三方的故意,客观上也不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等强制性规则,应当确定两边签定的协议有用。
但是,靳律师还表明,虽然两边签定的购房目标转让协议合法有用,但该协议并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化的效能,借名人并不能以该协议直接要求承认房子归其所有,但可以根据两边签定的协议要求对方履行协助处理房子所有权转移挂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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