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出售后拆迁,买受人主张交付回迁房
播放 92次 发布日期:2019-05-22 来源:未知
1994年3月孟某获得X工业部分配的303号房子承租权。1998年12月X工业部将303号房子出售给孟某,房子建筑面积54.34平方米,房价款46245元,公共维修基金1141元。
高某建议已与孟某构成房子买卖合同关系,为此高某提供根据1998年《协议书》一份,收款人为孟某,主要内容为“付购房预付款叁万元人民币付款人罗某”;1998年《借条》三份,落款签名为孟某,共计3万元;2005年7月《证明》一份,落款签名为孟某,主要内容为“今有孟某从高某处取现金陆仟元整(6000元),加上一九九八年取贰万肆仟元,共计叁万元整(30000元)今从高某处取现金5000元<伍仟元整>”,证明高某与孟某口头约定,房子总价款为12万元,高某已交给房子价款9万元,剩下3万元约定在孟某将房子过户给高某后一次性付清。高某从1997年开端就在该房子内寓居。
2005年7月303号房子拆迁,2008年回迁房604号房建成,孟某领取房子钥匙,但回绝将回迁房交给高某使用。经评价机构确认,2010年8月1日的303号房子商场价值为96.82万元。
高某以房子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孟某交还购房款9万元,并补偿购房丢失84.82万元。一审法院判定孟某还高某购房款9万元并补偿丢失10万元。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决撤销一审判定,发回重审。重审期间,高某变更诉讼恳求,要求判令孟某将拆迁所得房子604号房子交给给高某,并办理过户手续。重审法院判定驳回高某的诉讼恳求。高某不服判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构本钱诉,恳求:1、要求孟某交还购房款9万元;2、要求孟某补偿购房丢失84.82万元。
【法院判定】
【一审】:
被告孟某交还原告高某购房款9万元并补偿经济丢失58万;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
驳回再审恳求。
【案件解析】
房改房出售后拆迁,买受人建议交给回迁房?
从高某提供的《协议书》中内容“付购房预付款三万元人民币。收款人孟某付款人罗某”并结合当事人的建议分析能够得出两种解说,一是罗某以个人名义签定的合同,一是罗某作为高某的代理人签定的合同。但纵观孟某于2005年7月出具的《证明》,孟某提到了“注:此款为高某购买孟某303室房款”同时根据庭审中罗某的陈说,法院有理由以为孟某后续出具的借条中的表述是根据1998年罗某与孟某之间的《协议书》打开并与该协议构成逻辑上的联系,否则其行为便极为突兀而不符常理。据此,法院有理由以为两边就涉案房子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在合同实行过程中,鉴于涉案房子已被拆迁,且就涉案房子的拆迁事宜孟某已与拆迁单位签定了《北京市住宅房子拆迁钱银补偿协议》,现303号房子已灭失,高某与孟某之间就该房子构成的房子买卖合同关系客观上无法实行,应予免除。高某在涉案房子现已实践灭失的情况下,要求孟某持续实行房子买卖协议,交给原房子拆迁款购买的604号房子的的恳求缺乏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免除后,尚未实行的,终止实行;现已实行的,根据实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够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补偿丢失。现合同已免除,孟某应将高某交纳的购房款9万元予以交还。303号房子在出售给高某之后,一直由高某实践寓居使用。现房子因拆迁而不具备持续实行的条件,孟某就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补偿高某因而所发生的部分经济丢失。对于丢失数额,高某建议数额过高,法院根据孟某的差错程度、房子拆迁时刻、评价价值并结合本市房子价值改变等要素确认孟某补偿高某经济丢失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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