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可行吗
播放 128次 发布日期:2019-05-08 来源:未知
借名人与出名人应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合同,以明确借名买房的事实,以及借名人与出名人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然而,借名买房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也往往没有书面协议。那么,此时借名人就需要证明双方之间有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即合意,即以事实或者说证据证明的事实来予以证明。
以上证据包括:能证明双方借名买房的中间人等证人、双方就借名买房事宜的沟通记录凭证、房屋的使用等,当然,借名人对购房予以实际出资也能够强化借名买房的合意,用以证明合同成立。
是为了证明该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
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程序中的一审案件(2018)鲁0811民初1499号,即是通过借名人举证的证据认定借名买房口头合同成立。
实际出资不仅能够强化证明口头合同的合意,更重要的是,合同成立后,是否全面履行是审查的一个重要方面。
借名人应直接支付房款与税费等房屋相关款项,以证明借名人履行了购房的出资行为,符合实际出资人的要件。提醒注意的是,最好由借名人的银行账户直接付款。
借名人应持有留存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发票凭证、贷款合同、还款凭证、房产证件等资料原件凭证,而不应由出名人持有前述凭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2019)京01民终1590号,法院即认为,从票证原件的持有情况看,不足以否定不动产登记簿之证明力,出资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涉房屋如果已经满足交付使用条件,则借名人应直接占有使用或者由借名人对房屋进行收益或一定程度上的处分如允许他人免费使用。
在认定借名买房事宜时,法院比较重视房屋的实际使用主体,会将其作为认定借名买房事实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2019)京01民终1590号,法院即认为,从房屋占有使用情况来看,不足以否定不动产登记薄之证明力,出资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借名买房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借名人还应当注意避免合同无效情形,即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
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再审案件(2015)新民申字第1879号,法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已确认再审申请人姚江丽与被申请人章乃文借名买房系无效行为。国家对双方争议房屋的交易有特殊规定和限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本案中姚江丽因不具备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而借用章乃文的名义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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