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遇上“一房两卖”,房子究竟归谁
播放 119次 发布日期:2019-05-05 来源:未知
辛辛苦苦凑够了房款,协议也签了,作用房子却成了他人的,这得多闹心。近来,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子生意合同胶葛案。
王某在仙居县城有一套排屋,地理位置好,由于经商需求大笔资金,他不得不忍痛割爱。出售消息一放出,王某的老友赵某便找上门来。两人把酒言欢,得知赵某有意买房,王某一拍大腿,答应将房子作价202万元卖给赵某。
2017年年初,两端签订了房子出售协议,约好分三期支付房款。考虑王某曾因资金周转向赵某借了50万元,赵某便提议第一期的房款用这50万元作抵扣,后续的第二期房款在三日内支付并奉告处理权证的相关资料,第三期房款在房子产权改动挂号后支付。
但是过了几天,王某便悔恨了,“这房子卖得有点亏啊”。所以,王某没有收取赵某的第二期房款,也没有向他交给相关权证资料。赵某只能一边等待,一边经过朋友做王某的作业,期望他能继续实施合同。
2017年下半年,王某将房子以2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另一个买家胡某。胡某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后,顺畅从王某手中拿到了房子,初步装饰。
得知此事的赵某懵了,清楚是自己先签的协议,也乐意按期支付房款,王某怎样能把房子转卖他人?一气之下,赵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实施房子出售协议。
经审理,法官以为,胡某现已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又实践占有了房子并进行装饰,其有关房子生意合同的权益应优先得到保护,判定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两份房子生意合同都没有违反规律规矩,归于有用合同。但赵某的第一期房款是以债务作为抵扣,实践上是“以房抵债”的方法之一。在这种状况下,要以房子生意的两端是否实践实施抵债内容来判别抵债行为是否树立。而本案中,王某没有收取第二期的房款,也没有向赵某交给房子。因而,王某和赵某之间有关“以房抵债”的行为并未树立,赵某能够另行主张债务权益。
近年来,在房产交易中,一些卖家为了追逐利益不守许诺,私自将房子卖给别的的卖家,根据一房多卖胶葛的规律保护次第,应从房子所有权挂号、房子占有、购房款支付等状况归纳判别,确认应优先保护权利的方针。关于购房者而言,要小心谨慎,签订合同时明确违约责任,赶快处理房子所有权挂号,避免掉入“一房多卖”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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