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引发的纠纷怎么处理

播放 147次      发布日期:2019-04-25       来源:未知



  如今由于房价的升值空间巨大,因而发生房产纠纷的案件也增加了不少。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赵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被告将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xx村xx号院内房屋返还原告;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02年6月15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xx村xx号院内北房七间、厢房四间以57000元价格卖给被告,后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原告认为被告户籍为黑龙江省,按法律规定非本村村民之间禁止农村房屋买卖。

  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为合同有效,不同意返还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6月,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张某以57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赵某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xx村xx号院内房屋。协议订立后,原告赵某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张某,被告张某将购房款全额支付给原告赵某,此后被告张某一直在上述房屋居住。

  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依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处分必然涉及宅基地的处分,故原告赵某将农村房屋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目前,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并未拆迁,无法合理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双方亦无法通过协商予以确定,故并不具备腾退条件,故对原告赵某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于2002年6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赵某负担306.5元(已交纳),由被告张某负担306.5元,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一篇:房屋买卖过程中遇上卖家或买家反悔怎么办
下一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站内搜索

播放排行榜

最新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