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不能继承公婆的财产

播放 125次      发布日期:2019-04-22       来源:未知



  有一句老话是这么说的,“肥水不流外人田”。在很多父母眼里,儿媳始终是一个“外人”,没有权利继承自己家里的一分一毫。尤其是父母尚在,儿子却不幸离世的家庭中,儿子作为唯一的纽带已经消失,那么丧偶的儿媳就是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外人。

  丧偶儿媳真的是一个“外人”吗?

  事实上,不管作为儿媳是否丧偶,儿媳不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人,只有协助丈夫的赡养义务。一旦丈夫先于公婆死亡,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丧偶儿媳对公婆的协助赡养义务即告解除,即使不尽赡养义务,也不违法。

  不过,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继承对方的财产。

  如何判定儿媳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1、为公婆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给公婆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资助;

  2、为公婆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主要劳务,包括生活上的侍奉、照顾,如有病的护理、医疗,平日的吃、穿、起居等生活上的料理。

  所以,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不在于提供生活来源,扶助日常生活也可以认定。

  不过,为确认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实践中会综合尽义务时间的长短,跟其他继承人相比较确定。

  若是可以认定丧偶儿媳是“尽到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即可以按规定继承公婆的财产。

  案例

  张老太的丈夫老陈因病早逝,他们有2个儿子,后来两个儿子分别娶妻成立了自己的家庭。因张老太年事已高,遂以一年为期限,由两个儿子轮流赡养。天有不测风云,张老太的大儿子因车祸身亡,留下来妻子王某和他们的儿子小陈。

  张老太的大儿子死后,小儿子陈某就不再按之前的约定赡养自己的母亲张老太,不让母亲到自己家去住。张老太为此伤心不已,万般无奈之下和大儿媳妇王某说了这一情况。

  在这样的情形下,王某将婆婆张老太接到自己家去住。王某辛勤劳作、吃苦耐劳、省吃俭用,供自己的儿子上学,孝敬自己的婆婆。

  后来张老太因高血压突发脑溢血死亡;在王某、张老太小儿子陈某及其妻子三人共同整理老人的遗物时,发现老人留下的6万元现金。陈某坚称他的嫂子王某与老太太没有血缘关系,属于“外人”,不同意将钱分给王某一部分。

  王某与自己的儿子小陈作为共同原告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将张老太小儿子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张老太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小陈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张老太的遗产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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