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名义买房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播放 124次      发布日期:2019-04-12       来源:未知



  2014年1月,黄某鸭(化名)欲购买一套房屋,但因自己名下有多套房已无法申请按揭贷款,为了以银行贷款的方式购买该房屋,黄某鸭与其表妹莫某梅(化名)口头约定,由黄某鸭支付首付20万元,以莫某梅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相应的月供也由黄某鸭支付,房屋的所有权归黄某鸭所有。

  2014年3月,黄某鸭入住该房屋,购房合同、房屋权属证书、贷款合同、购房发票等原件也一并交由黄某鸭持有。

  2018年11月,黄某鸭得知莫某梅在外欠下巨额债务,为防范风险,黄某鸭多次要求莫某梅将房屋过户至黄某鸭名下,但莫某梅一直未予以配合,并辩称上述房屋归其所有。黄某鸭于是将莫某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

  二、争议焦点

  黄某鸭与莫某梅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涉案房屋归谁所有?

  三、律师观点

  借名买房是指借名人(实际出资人)经出名人同意,以出名人(被借用名字的人)的名义买房并登记,但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借名人一方的行为。

  判断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双方是否有借名买房的合意;

  2、是否签订有借名买房协议;

  3、购房款的支付情况;

  4、购房票据、房屋权属证书原件的持有及房屋的占有使用等情况。

  本案中,黄某鸭与莫某梅虽无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但综合本案关于案涉房屋的出资、占有使用、房屋权属证书原件的持有等情况分析,黄某鸭与莫某梅双方之间具有借名买房合意的高度盖然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因此,要认定黄某鸭与莫某梅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案涉房屋归黄某鸭所有,需要黄某鸭提供上述四点所涉及的证据,以此来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

  四、靳双权律师建议

  借名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自身权益,降低法律风险:

  1、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首付款及月供的支付均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并保存好支付凭证;

  3、购房合同、房产证、购房发票等原件由借名人保管;

  4、借名人保存好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证据。如果房屋为自己居住,则保留好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应的生活缴费证明、快递物流送达地址证明等;如果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则借名人直接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租金;

  5、借名人先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二次抵押,可防范出名人私自将房屋抵押给他人而造成财产流失。

  关于借名买房的问题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上文的介绍能帮助到大家。如有疑问,请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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