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一房二卖找北京哪个二手房律师
播放 101次 发布日期:2019-03-15 来源:未知
开发商卖房套路多,令人防不胜防,一不小心就中招。2015年,龚先生在某房产公司买了一套期房。10月份,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11月份,龚先生交付了全部房款。
本来以为白纸黑字,又交了全部房款,就可以高枕无忧。结果2年后,眼看小区建成,在他要求该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得知他的房子竟然被卖给了另外一个人。
前前后后协商了大半年,开发商百般狡辩,说现在资金紧张,只愿意返还龚先生的购房款,约定好的违约金等其他责任都不愿意承担。白白耽误了这么长的时间,浪费了精力和金钱,现在房子没了,现在又房价飞涨,可以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这种一房二卖的情况,一般发生在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预售房(也叫期房)的过程中。由于发生了资金短缺等问题,开发商私自将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又卖给另外的业主,或者出售给开发商的债权人,导致一套房屋下存在两份买卖合同。
我们最近两年接了大量此类案件,今天向大家介绍一下在咨询中常见的问题,希望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防范于未然。
什么样的情况属于一房二卖?
1.开发商与不同的购房者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2.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
只要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内容合法,没有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的利益等合同法52条认定无效的情形,就应当认定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是无效合同,比如开发商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购房者可以主张该合同自始无效,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自己的买卖合同。
一房二卖,房子属于谁?
在一房二卖,且两份合同都有效的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认定规则如下:
看谁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购房者优先保护所有权。
都没有过户登记看谁已经合法占有房屋。已经交付入住的购房者优先保护。
既没有过户登记也没有合法占有房屋,看谁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开发商承担什么责任?
一、民事责任
开发商一房二卖,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实际上该房屋已经归第三方所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话,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等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支付违约金。
2.返还房款。
3.赔偿涨价损失。
4.承担一倍赔偿。
本条规定属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目的是为了提高违约方违约成本,避免在客观上起到鼓励违约行为的后果,所以实务中主要应用于违约方恶意一房多卖的情形。
二、刑事责任
如果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约能力,或者在签订合同时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购房者的钱财,在签订合同取得购房款后,又没有打算履行交房义务的,涉嫌合同诈骗,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哪些情况业主易败诉?
1. 只签了认购书,没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2. 提出的损失数额不符合可预期性标准。
3.购房者没有采取行动防止损失扩大。
举个例子,李先生签了商品房认购书,但是没有具体约定房屋的具体情况、总价、付款方式时间等信息,也没有交付房款,这时他就不能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或者承担未交房的违约责任。反过来说,认购书里约定了商品房买卖的内容,李先生也交了房款,就可以认定为实际上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这时,李先生能够得到的损失数额,尤其是涨价损失,除了要看差价是多少,还要看李先生实际上有没有遭受这么多损失,如果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了,只是没有过户,超出预期的损失部分很有可能得不到支持。或者李先生明知开发商违约却怠于维权,因为自己的原因扩大的损部分法院也不会支持。
维权策略
1.及时办理网签备案
购房网签相当于在管理部门将买卖协议备案,并在互联网上公示,已经网签过的商品房,无法进行第二次网签。
这两项制度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开发商一房二卖,因此建议购房者及时要求办理网签和备案,最大程度的避免法律风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办理网签备案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网签备案也不能代替过户。
2.申请预告登记
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购房者同意,开发商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任何针对该套房屋的处分,比如买卖、过户、抵押,都是无效的。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前文提到的龚先生,作为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的开发商,要么交付房屋并承担逾期交房办证的违约责任,要么解除合同,并由开发商返还房款、支付违约金、支付涨价损失、一倍赔偿等价款。
面对无良开发商的恶意和套路,购房者想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就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流程,谨慎冷静的做出判断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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