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交房时跟原约定先有差别能退房吗

播放 58次      发布日期:2019-03-12       来源:未知



  今年以来,随着房产政策紧缩,房价一直在下降。与之前十年房地产市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同样地,商品房也不例外,有的人看中的是房屋的地段,有的则更青睐空间。很多不良商家为了卖房,宣传手段层出不穷,甚至有明星站台等等。适当营销可以理解,但是涉及虚假宣传,到最后只能引火烧身。

  2014年2月,程先生为了能够在上海购买一套房屋供一家人居住,与开发商上海某公司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总价为163万元。合同附件载明的房型图显示,以人员站立于门口面向房内为准,主卧、次卧、卫生间位于右侧;餐厅、客厅、厨房位于左侧。合同签订当日,程先生一次性付清了购房款。

  2015年6月,上海某公司向程先生发出交房通知。程先生验房后却发现,房屋的实际格局与合同附件及房型宣传册的房屋布局相反。

  程先生认为,上海某公司交付的房屋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已构成根本违约,并向上海某公司发出律师函。后双方协商未果,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法庭上,上海某公司辩称,程先生在购房的过程中完全了解其所购买的户型的左右布局。即使根据约定的房型图,上海某公司工作人员有一定瑕疵,但亦不构成根本违约,程先生无权解除合同。上海某公司愿补偿人民币10万元。

  对于公司来说不解的是,程先生对于案涉房屋的质量、面积、小区配套设施等均未提出异议,上海金诚公司实际交付的房屋并不影响程先生投资、就学等合同目的的实现。且上海某公司实际交付房屋的格局、朝阳房间数量、阳台进深等与合同附件房型图一致,仅存在方向的反差,并不影响程先生实现居住目的。那为什么要求解除合同呢?

  而在二审中,上海中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公司并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布局的房屋且无法调换,致使程先生购买符合购房合同附件中约定布局房屋的合同目的落空,其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程先生与上海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上海某公司返还程先生购房款163万元。

  其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目的包括客观目的和主观目的。客观目的即典型交易目的,当事人购房的客观目的在于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用于居住、孩子入学、投资等。主观目的为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动机和本意。

  一般而言,合同法上述规定的合同目的不包括主观目的,但当事人将特定的主观目的作为合同的条件或成交的基础予以明确约定时,该特定的主观目的已被客观化,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制范围。

  申云律所提醒广大购房者,房屋并非普通商品,对于所购房屋的谨慎选择本身也就符合生活常理。只要我们购房者在合同中对房屋内部左右布局进行明确约定并作为特定的合同目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害别人的权益,那么也依法应受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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