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播放 110次 发布日期:2019-01-17 来源:未知
最近有人问靳律师,说卖了个房子,约定房子卖80万,合同都签完了,为了避税,在房管局签的合同金额不到60万,买家付剩余款项的时候,突然说房屋金额应当以房管局签的合同为准,原来合同不作数,拒绝支付剩余房款,卖家很无奈,问九楼律师咋办?
这个卖家的情况在二手房交易中是非常普遍的,其实这就是俗称的阴阳合同,靳律师先解释一下什么是阴阳合同。
买卖双方在签订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阴合同)后,出于少缴税费等目的,向相关部门隐瞒房屋的总价,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阳合同)时,将双方买卖房屋的价格虚报低价。
这就产生了很大一个问题,两份合同价格不同,两份合同的效力自然也发生冲突,究竟以哪份合同为准,哪份合同才是真正有效的买卖合同?
而且由此会导致一些法律问题,比如:
1、房屋成交价格以哪个为准,哪个合同有效?
2、有人不想履行这个合同时,会以阳合同逃避国家税收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这个做法会得到支持么?
针对第一个问题,从表面上看两份合同都已成立。在合同条款有不一致的时候,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呢?
靳律师认为,应当以阴合同为准,在签订第一份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就对这个房屋的买卖、价格等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是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办理房屋过户的目的而签订的,其中大部分条款是与第一份合同一致,所以就这一部分内容应当是继续有效的,但是关于房价条款就不一样了。
为什么会说是无效呢,靳律师再重复下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是无效的。
针对第二个问题,九楼律师认为,即使这个价格条款是无效的,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将整个合同都无效掉,很容易出现卖方在房价上涨、买方在房价下跌时以合同无效来规避市场风险,也会导致再次过户登记和撤销银行按揭贷款的社会资源浪费。
因此,确定合同内容的时候,不能仅仅以对外公示的阳合同为准,还应当考虑合同的签订时间、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综合确定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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