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最新政策转正——房产律师
播放 93次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未知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小产权房”这四个字,“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它是大家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它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所以,购买小产权房也没有产权证明。下面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为大家介绍小产权房最新政策转账。
一、小产权房最新政策转正
小产权房由于产权不完善,所以价格便宜,为了很多暂取这点蝇头小利,很多购房人选择购买小产权房,根据小产权房最新政策解读,国土部严禁登记发证。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日前发布,其中明确了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前不久,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制定出小产权房最新政策,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
根据小产权房最新政策,小产权房不得发证
《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小产权房的特征
1、小产权房不能转正。
2、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只具有居住权,不具有所有权的房产。
3、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本集体内成员具有使用权且受法律保护。
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靳律师需要提醒各位的是不要贪图小产权房的便宜,没有产权证在手,始终都是感觉不是自己的。以上就是靳律师为您整理的小产权房最新政策转正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致电靳双权律师,,他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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