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父母名买房,竟被亲哥告上法庭
播放 85次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未知
2016年8月15日,天气不错,李某晗从法院的大门口慢慢的走出来,脸上洋溢着些许的微笑,但内心却无比的煎熬,她未曾想过,一起长大的哥哥,竟然会对簿公堂。
事情得从二十多年前说起,李某晗的父亲李某明租了一套单位的公房,在1993年房改的时候,李先生表示,这套房谁出钱购买就归谁。
李某晗的两个哥哥和姐姐都无力购买,终由李某晗购得。因为当时只能由承租人购买,所以此房本下来后登记在李某明名下,这件事为之后纷争埋下了伏笔。
1997年李先生老伴儿去世。
1999年李某晗搬到单位分的房子居住,将之前购买的公房对外出租。
2000年,李某晗大哥的岳父生病住院,由于李某晗所购的公房在医院较近,大哥便借住了一段时间。当时,李先生写下一份说明:房实际归李某晗,待到能过户时过户给李某晗。
2004年,大哥将房屋返还。李先生准备将房屋过户给李某晗,但该房屋仍不允许上市交易。于是李先生立下遗嘱:此房由李某晗继承。
2015年初,李某明过世,李某晗拿出公证遗嘱,希望哥哥姐姐办理过户。二哥提出异议,称属于李先生的份额由李某晗继承,但属于老太太的份额,应由兄妹四人继承。无奈,李某晗咨询律师请求帮助。
在跟二哥理论无果的情况下,李某晗只能求助于律师,律师看完李某晗提供的资料之后,认定李某晗和其父亲李先生形成了借名买房的关系。
公房的购房合同、完税凭证等都由李某晗持有,房屋自购买后至今也是由李某晗实际占有、使用和支配。虽然房屋一直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但实际人是李某晗,双方形成了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2000年李先生写的说明也表示王、李先生和李某晗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因暂时不能过户,待能过户时李某晗办理过户手续。2004年,因仍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李先生立下公证遗嘱,也是为了履行自己李某晗过户的义务。
虽然李先生有公证遗嘱,但不应按照继承来处理。该房产实际上是李某晗的财产,不属于李先生的财产,李先生去世后也不属于其遗产,不应该按照遗产处理。
法院判决:借名买房成立,其他三子女履行合同义务。
律师受李某晗委托,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晗的哥哥姐姐办理公房过户手续;二哥又以继承纠纷将李某晗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李先生遗产公房。
李某晗的律师向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提交了李先生的说明、公证遗嘱及李某晗购房的相关手续,从购房到现在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凭证,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该房屋是否属于李先生的遗产存在争议,且已诉至法院。
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认为继承案件的审理应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结果为依据,因此继承案件裁定中止。
在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案件中,李某晗的律师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李某晗的大哥和姐姐均认可该房屋确实属于李某晗。二哥不认可李先生的说明,但未提出鉴定。
此外,二哥认为,借名未经其母同意,因此无效。李某晗的律师表示,借名买房是一个合同关系,如果借名成立,该房屋都不属于李先生的房产,更谈不上是其与老伴儿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借名买房的约定,也不需要其母的同意。
最后,法院认为李某晗和父亲李先生已经形成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其他三子女作为继承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判决李先生三子女李某晗办理公房屋过户手续。
李某晗没想到当初自己出钱买的房,竟然还会有人来跟自己争抢,而且还是自己的亲哥哥,李某晗无奈的摇摇头,头也没回的坐上车,扬长而去。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借父母名字买房的潜在的风险,虽然李某晗因为证据充足获得了本应属于自己的财产,但如果我们大部分人出于疏忽和信任,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一般借名买房发生在,亲戚和父母之间,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要被界定为借名买房是很困难的,特别是和父母之间。因为子女给父母出资买房,通常被认为赠予或借款,而不是借名买房。
所以,在这俗世中,如果你要借名买房,一定要有书面协议,即使没有书面协议,也要像本案中的李先生一样要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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