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买的宅基地,也会被收回吗
播放 127次 发布日期:2018-06-12 来源:未知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为了居住而利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今年年初,国土部开始落实“三权分置”的政策,将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资格权分离开来,所有权仍归村集体,资格权归宅基地的农户,而使用权可以适当放活。
农户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一般来说,宅基地是不能随意进行买卖的。但并不是说完全不能买卖。只要按照规定的流程,符合条件的,是可以进行买卖,来变更使用权主体的。
宅基地被回收的6种情形
目前,政府只有在6种情形下,会回收宅基地,分别是:
①政府给予公共建设征用;――例如修桥铺路、建设绿地公园等
②一户多宅、乱建宅基地;――比例在耕地上建设宅基地房屋,就属于乱建
③五保户去世后的宅基地;――五保户去世后,房屋由村集体继受取得
④被遗弃的宅基地;――比如长期荒废、无人休整、坍塌的农村房屋
⑤城市户口继承了农村宅基地的情况;
⑥城市户口购买农村的宅基地
从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近几年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纠纷明显增很多。主要是由于如今土地补偿、土地征收的巨额补偿费用,与当初买卖房屋(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价格形成巨大反差所导致。使得很多村民明明当初真金白银花钱买来的宅基地,最后又回到了原先主人手里。这是为何呢?
地随房走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很多人会以为,这样的买卖(转让)房屋协议合法有效,然而司法实践中可不这样操作,依据是《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问题就出现在了这第五项,根据物权法来看,农民对自己建造的宅基地房屋进行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处分,而《宪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使用权,不能进行处分,无形之中,《物权法》就与《宪法》《土地管理法》相互“打架”,这就使得现实中,那些将农村房屋卖给本村集体成员之外的人,合同统统无效,基本上只要告,农民都能要回原先的宅基地,但是要补偿给买方一笔高额补偿金。而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农民将宅基地卖给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之外的人,也是违法不被保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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