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付后卫生间漏水的,购买方能否以质量问题要求出售方承担
播放 70次 发布日期:2018-06-04 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王某与赵某于2013年5月1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向赵某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层建筑面积为269.3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以下称涉案房屋),总价款为9,670,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3年12月25日之前将房屋交付王某。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房屋总价款,2013年12月14日赵某将房屋交付王某,12月23日赵某搬出,王某搬入。房屋交付时双方已经进行验收。王某入住后发现赵某所交付的房屋楼上楼下的三个卫生间均有漏水现象,一楼的卫生间因漏水被楼下邻居举报,二楼的两个卫生间漏水到自己家一楼,将一楼房间的墙面破坏。王某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检修后认定为卫生间的防水有问题,要求王某自己修缮。于是王某向赵某反映漏水的情况,赵某对隐瞒王某卫生间漏水的事实认可,但是拒绝为王某修缮。经王某多次交涉,赵某一直拖延不处理此事,无奈之下,为解决生活不便,2014年5月王某将漏水的三个卫生间重新做防水处理,修缮卫生间和卫溶产品。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王某因所交付的房屋漏水而收到的经济损失。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双方已于2013年12月交付涉案房屋,交付房屋时进行了验收,王某未举证证明赵某交付的涉案房屋存在卫生间漏水问题,故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赵某。合同应当作为分清双方当事人责任的首要依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赵某有对房屋保修的义务,合同中亦无房屋质量保修期的规定。而根据双方合同第五条(二)的约定,王某在接收该房屋时应验收现有固定装修、设施及家具,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转移给王某。本案中,根据双方的陈述,双方均认认可2013年12月23日完成了房屋交接,故房屋的风险责任应当从此时转移。从现有证据分析,王某虽主张房屋漏水,但在房屋交付后的2014年1月6日才向物业公司主张漏水报修,此时房屋的风险责任已经转移。王某还主张交接房屋时,只是表面状态的验收,对此法院认为在双方未就验收存在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验收应视为对房屋整体的验收,王某的解释缺乏合同依据。综上所述,王某主张赵某承担合同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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