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是属于房屋买卖还是房屋借贷

播放 69次      发布日期:2018-06-01       来源:未知



  现如今,民间借贷除了房产抵押贷款之外,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备案的方式为借贷提供担保也是很常见的一种借贷方式。但是由于利益冲突,这类合同极易产生纠纷。在产生纠纷时,争议焦点往往都是在于,到底是借贷关系?还是买卖合同?亦或是两者皆有?在司法实践中,情况不同也会有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认定房屋买卖只是一种担保形式,实际是借贷关系。

  1、当事人签订借贷合同同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的房屋价值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购房屋的价款金额相同。其目的是担保债务人能及时还本付息,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以其自有房产直接抵偿债务。一般会认定,此商品房买卖属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房屋担保性质,双方所订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约定无效,债权人依约交付有关房屋,无法律依据。

  2、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借贷关系之后,为保证借款的偿还又订立了房屋认购以及回购协议。双方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给借款提供担保,并非为了实现房屋买卖,当事人签订体现借款的意思表示协议后,又签订与该协议内容一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以房屋买卖为目的的合意。

  认定房屋买卖仅是借贷担保之后,出借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可以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种情况:借贷关系成立,买卖合同有效。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实践中,会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并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

  在司法实践中,主张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为借贷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足的能够推翻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以及履行的证据;不能提交借款合同、利息、还款期限、担保等足以使借贷合同成立的证据,争议合同也没有以买卖合同为名实为借贷合同中通常体现出来的违约条款、返利条款等特别约定,法院对该当事人主张不予支持。

  靳双权律师提醒:在签订涉及到重大利益合同之前,咨询专业人士把关,资金往来最好通过银行进行,并做好备注,以防利益受损。在发生争议时,及时收集保存有利证据,找律师帮忙,及时止损,维护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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