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共有权人签字这份合同是否有效
播放 74次 发布日期:2018-05-25 来源:未知
不久前,平湖法院审理的一起案子很特别,原告小方、方阿姨与被告之一吴先生是至亲关系,吴先生是小方的父亲、方阿姨的丈夫。他们为何把至亲告上法庭呢?起因是为了一套房子。
早在七八年前,吴先生家涉及到拆迁,吴先生作为户主,就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了一份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吴先生一家以自己的农村住房置换面积大小为160平方米的公寓房,享受安置的人员除吴先生外,还有家庭成员小方与方阿姨。据了解,这两套安置房都在平湖市郊。
时间到了2016年的时候,吴先生打算把其中一套房子卖掉。于是,他通过中介把这套房子挂到了网上。到了这年快年底的时候,黄先生看中了这套房子,决定购买下来。经过协商后,吴先生与黄先生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吴先生将涉案房屋以63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黄先生,合同还就房款付款方式、过户事宜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在合同签订的当日,黄先生就支付了定金50000元,后面又陆续支付了570000元,只剩下18000元购房款打算过户时支付。
时间很快到了可以过户的日子,可是黄先生惊讶地发现,吴先生他开始有意回避过户了。黄先生有意托中介去催,可是也没有效果。这个时候,吴先生告诉黄先生,因为这套房子家里人也有份,当时出售时他们并不知情,所以家里人不肯过户,要取消合同。黄先生自然不同意取消,于是,吴先生的家里人把黄先生与吴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合同无效。
这合同的签订吴先生的家里人是否知情?中介在作证时说,当时在协商价格时,吴先生多次与家里人打电话,这说明家里人是知情的。黄先生也出具证明说,这房款有几次是打到吴先生家里人的卡上,家里人肯定是知道的。而方阿姨说,这些钱当时打进来的时候并不知道,是发现后询问吴先生,才知道他把房子卖了。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详细审理。这起案件的主要焦点,就是这份合同是否有效。法院认为,即便吴先生是擅自出卖共有房屋,构成无权处分,也不影响他与黄先生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因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上述规定明确了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即未经共有人同意转让房产的买卖合同有效。
另外有关法律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屋买卖合同亦属于买卖合同范畴,所以应该适用该规定。
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请求判令合同无效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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