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配套设施未完成而延迟交房,开发商违约吗
播放 59次 发布日期:2018-05-19 来源:未知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提供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是房产出卖方的义务,出卖方提出的因其他单位配套设施不到位影响工程施工、验收,不能成为其逾期交房的免责理由。
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其对小区周边的配套设施状况应有充分的了解,就配套设施对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影响应有充足的准备和应对措施,并应充分考虑小区配套设施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交房时间约定的影响。小区配套设施的完善应属上诉人商品房开发建设时应承担的商业风险,该风险不能对抗房屋买受人应享有的合同权利,也不能归责于第三人。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因有关部门原因影响施工或验收”出卖人可以据实延期交房,该条款通常的理解为因有关部门限制工程施工致使不能按预定时间完工,或因有关部门调整验收政策致使不能按预定时间验收,由此影响了施工或验收,应据实予以延期。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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