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购房资格可以借名额买吗?

播放 92次      发布日期:2018-05-18       来源:未知



  没有深圳购房资格,能不能借别人的资格买?经常会有人这样问小编,很多想在深圳投资,手里有点钱,想买商品房买不起,又没有购买保障房的资格,刚好亲朋好友有资格买房,能否借他人的资格买呢?

  姐姐弟弟借名买房对簿公堂

  第一个故事发生在姐姐A和弟弟B之间。

  A没有购房资格,B有购房资格,A出钱用弟弟的名义在上海买了一套房,首付和房贷都是姐姐支付的,房屋购买后的出租也由姐姐操作,租金也是打到姐姐的账户里。

  后来B结婚,A把房子借给B住。当A要求B把房子还回来时,却遭到B的拒绝,B认为自己在替A买房后,失去了购买首套房的资格,再购房时首付过多,他无力支付。双方一直协商未果,B后来一口咬定这套房子是自己的,A最初只是借钱给自己买房。

  姐弟俩因而闹到了法院。姐姐请求法院认定双方是借名买房,并要求弟弟把房子过户给自己。但是由于双方最初并未签订借名协议,而且由于姐姐在还贷款的时候,都是取现后把现金给弟弟,由弟弟还款,就无法证明自己是实际还款人。姐姐由于无法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借名买房,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姐姐的诉求。

  第二个故事的主角是台湾人C和深圳人D。

  C没有在深圳的购房资格,而房屋中介D有,C借D之名在深圳买房。借名买房后,D结婚了,后来D由于车祸去世。对于D来说,D名下的房产,其妻子是有继承权的。当C找到D的太太称,这房子是自己借D的名义买下的时候,D的太太并不认可。

  C因而起诉了D的太太,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是自己的。该案件现在还在审理当中。并没有结果。

  第三个故事的主角是非深圳人小王和深圳人小江。

  小王同样是因为没有购房资格,而和小江沟通以F名义购买了上海的一处房产,双方签订了借名协议,并且房屋后续交付、物业费缴纳亦均由F负责。

  但是后来小江擅自把房屋卖给了小李,当小王得知情况后起诉小江并请求法院按照借名协议把房子判给自己。

  但是法院审理时发现,相关房屋已出售给案外人小李,小李已向小江支付了房款,且房屋已经过户到小李名下,那么买受人小李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所以小王主张确权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专家观点

  “一旦借名买房,借名人对于很多事情都是不可控的。如果被借名人后来否认借名买房不配合过户,或者私下把房子抵押、卖掉,或者借名人死亡,又或者干脆联系不上,对于借名人权益都可能是很大的损害。”郭韧提醒道,借名人本来想要规避政策或者省点钱,结果很可能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如果借名人和被借名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借名人要完成“借名买房”的举证责任非常困难,需要提供签字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首付、还贷、契税缴费证明、物业费、暖气费缴费记录等)、实际居住使用的证据、房产本、购房合同、维修基金发票等书证等。

  “慎重。因为借名买房存在种种风险,即便在借名买房前签订借名协议,一旦发生纠纷,也存在着借名协议被认定无效、房子收不回来的可能。”

  借名买房的风险不仅存在于借名人身上,被借名人在遇到他人的借名请求时也要慎重,因为他人占用自己的购房指标后,被借名人自己买房时,首付款的支付比例、银行贷款的利率标准,相比于购买首套房,成本都要增加,而且如果借名人贷款买房,需要以出名人的名义贷款,若借名人不按约还款,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需要由出名人承担。








上一篇:母亲5万元“转让”房产给儿子 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下一篇:限购后,借名买房风险大

站内搜索

播放排行榜

最新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