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在尚未解封的情况下,能否要求继续履行
播放 77次 发布日期:2018-05-18 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居间协议,约约定:原告以人民币14,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款购买被告房屋,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定金5,000000元,交房时间为12月31日前。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5000000元定金后30日内消除房屋涉及的所有抵押,并根据原告要求共同去房地产交易市场交易。至2015年10月2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5000000元。
2015年12月22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2日签订的协议,因被告签订该协议时未如实告知系争房屋除三个抵押一个查封外,还有一个个人抵押和查封,且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消除所有抵押,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保留追究被告法律责任的权利。
现再次约定,原告愿意提高房款首付款比例用以偿还被告的两笔借贷,原被告约定签订本协议后20日内签订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且被告承诺同时办理全权委托公证委托书给原告指定的人用于继续办理系争房屋的交易手续。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800,000元。
现因系争房屋又被司法查封,原告遂诉请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协议,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51,000元。
审理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裁定查封涉案房屋。此外,原原告将购房余款交付至法院留存。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月居间协议及补充协议,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买卖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为该合同的履行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且已将购房余款提交法院,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在法院解除相关查封的前提下,依法应予支持。
故判决双方继续履行买卖居间协议和补充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余款6200,000元,在法院解除对于系争房屋查封后,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4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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